解除通知未载明解除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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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蔡某入职某酒店担任总经理,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3万元/月(含绩效奖金5000元)。2021年12月,酒店向蔡某作出《解约通知书》,载明:“我司同意酒店管理公司的申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诉讼请求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酒店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具体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酒店陈述,《解约通知书》中“酒店管理公司的申请”为酒店管理公司向蔡某所发的终止雇佣关系的邮件,而该邮件亦未明确说明终止与蔡某雇佣关系的具体事由。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解除与蔡某劳动合同时未载明具体的依据及事由,致法院无法审查解除事由的正当性及合法性,对此酒店应承担不利后果。酒店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作为认定依据。若放任用人单位事后说明或变更事实、理由和依据,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申辩、仲裁等救济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致法院无法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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