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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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相城区法院、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9

案情简介

  海南某公司负责管理某外卖品牌的苏州配送业务,其将某站点配送业务外包给安徽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再转包给广西某公司。黄某某2020年9月入职该外卖站点时,海南某公司即要求黄某某与广西某公司网签电子承揽协议,约定由黄某某委托广西某公司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黄某某在工作中受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海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作为外卖全职配送骑手,接受海南某公司考勤、排班等劳动管理,并依托外卖平台获取稳定收入来源,外卖派送服务属于海南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故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黄某某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实质要件,电子承揽协议亦未实际履行。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黄某某与海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确认劳动关系面临用工主体难以界定、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等困难。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降低用工成本的行为,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避免“意思自治”的外观主义审查,进而揭露隐蔽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人格、经济从属性强的企业成立劳动关系。本案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类案处理提供指引,亦有助于督促平台企业或其用工合作企业规范用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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