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可不予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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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相城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25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环保公司生产主管。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当事人与公司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当天,公司以刘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后刘某所受伤害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派出所调解下,由公司负责人向刘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5000元。刘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决定,想继续回公司工作,但公司不同意,刘某多次寻求报警处理,均无果。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该公司以刘某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虽刘某要求继续履行,但本案系刘某与公司负责人之间出现较严重的肢体冲突所导致,双方矛盾已激化,并丧失了维持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不宜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委依法释明后,裁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需有事实、法律依据,否则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虽然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征,其建立及维持离不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信任基础。因此,如双方间矛盾激化,信任基础丧失的,则不宜再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裁决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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