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卢某系某科技公司的操作工。该公司因产能需求调整,为合理配置人力,于2021年2月27日通知卢某于3月1日到该公司另一栋厂房的新产线工作。经公司多次劝导,卢某截至3月9日仍未到新产线工作。当天,该公司以卢某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该公司对卢某进行调整前后,其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有明显变化。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有向卢某公示告知过。该公司就其与卢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向工会进行了告知。因不服该公司的解除决定,卢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对卢某进行的调整,系基于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调整前后,卢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有明显变化,并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属于合理的调整,卢某应予服从。该公司基于卢某经多次劝导仍不服从安排的情形,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亦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属于合法解除,故对于卢某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管理权,其正当行使该权利的,依法应受保护。评判用人单位是否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应考察其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基于生产经营或客观情况需要,有无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等。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且调整前后并未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属于用工管理权的正当、合理行使,劳动者应予服从。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依法处理。但用人单位也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其用工管理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