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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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培训中心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张某系被告某培训中心的经营者。原告张某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某培训中心,工作岗位为门店店长。2021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某培训中心签订了《门店代理人协议书》,原告向被告某培训中心缴纳了费用39880元。协议书约定:乙方缴纳费用39880元可获得水灵子舞蹈VIP导师班、《品牌商学院课程》、开店创业基金。原、被告签订《门店代理人协议书》后,原告继续在被告某培训中心做门店店长工作,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按《门店代理人协议书》履行。2021年11月,原告从被告某培训中心处离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门店代理人协议书》后,原告仍继续在某培训中心门店上班,被告某培训中心继续向原告张某发放了三个月的工资,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因签订《门店代理人协议书》而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门店代理人协议书》是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无效,被告某培训中心无权收取原告费用,原告主张被告某培训中心返还费用3988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我国一贯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迫性,而劳动者通常是弱者,为了能够在单位正常工作只得无条件服从,而收钱的单位正利用了劳动者的这一点,并不考虑是否出自劳动者本人自愿。因此,这种收取财物的行为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如发生用人单位变相收取劳动者财物的,用人单位应予返还。用人单位也应注意加强学习,提升法律意识,规范用工,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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