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出借营业执照招工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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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36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原告史某由被告高某招用至被告某餐饮店从事收银工作。被告某餐饮店系被告付某与被告高某合作经营,被告付某与被告高某先决定使用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后因未能办理卫生许可证,故借用被告某餐饮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被告付某与被告某餐饮店经营者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付某于2022年11月13日到店将原告等员工撵出,并于17日张贴了转租公告。后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付某与被告高某系合伙关系,双方的合伙协议内约定了被告高某负有经营责任,被告付某不参与经营。原告系被告高某借用被告某餐饮店的名义招用,被告付某、高某系实际经营者,故被告付某与被告高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一般意义上的普通人,不能苛责其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营资格有审核义务,且被告某餐饮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挂靠事实予以反对并将事实告知原告,被告某餐饮店经营者杨某与被告付某系夫妻关系,故被告某餐饮店应当对被告付某与被告高某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付某、高某赔偿原告史某工资3466.6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被告某餐饮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户,实现历史性突破,是我国市场主体中数量最多的。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既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也是稳就业的“顶梁柱”,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民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发展、招工用工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予以规制,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案中,两被告在合伙经营的店铺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经营手续齐全的营业执照进行招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认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对外经营、招聘职工的,劳动者与其发生争议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共同列为当事人,由双方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正确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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