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淮安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2019年,韩某到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韩某存在上班睡觉等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不到2个月,韩某即主动提出离职。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将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5800元付给韩某。2021年10月,韩某诉至法院,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其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后调查发现,两年来,韩某先后7次在不同法院起诉不同单位,均系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均抗辩韩某在工作中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不好,甚至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等行为。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作出的惩罚性民事赔偿,以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韩某的上述行为来看,韩某利用用人单位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纠纷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明显具有“劳动碰瓷”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韩某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工资及社保补贴等相关费用合计5800元已经全部结清,现又主张其离职后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中华民族历来有敬业乐群、忠于职守的优良传统。古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今有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时代诠释。劳动者通过故意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等方式故意制造劳动争议,利用企业用工不规范钻空子的行为属于“劳动碰瓷”行为。此类行为显然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诚实信用、爱岗敬业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法院的裁判不仅具有评价判断的功能,还有教育指引的功能。本案的裁判有效遏制了“劳动碰瓷”者通过不诚信的行为获得额外利益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教育指引社会公众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信为本,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