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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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在企业破产重整阶段,职工债权依法应优先受偿,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但破产企业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约定的薪资过高的,如允许优先受偿不仅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当其他债权人对破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高额薪资优先受偿提出异议时,可以参照该公司普通职工平均工资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2014年起,某物业公司开始出现经营不善情况。2019年8月,渝北区法院裁定受理了某物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随后某物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作为某物业公司副总仍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某物业公司仅为孙某等人发放了基本生活费。其间,某物业公司与孙某先后签订了四份工资结算协议,均明确约定孙某年薪为48万元,经结算合计欠付孙某工资230余万元。破产管理人根据工资结算协议,确认孙某应享受的职工债权为230余万元。某信托公司及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不予确认孙某的前述职工债权。

法院裁判

  孙某作为某物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持续为某物业公司提供劳动,却未正常领取劳动报酬,其工资应当列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但在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仍以结算、欠条等形式谋取高额年薪,不仅超出了职工基本生存权益保障的必要限度,而且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限制。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工资结算协议约定孙某年薪为48万元,经结算某物业公司欠付孙某工资230余万元,明显超出了职工基本生存保障范围,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遂按某物业公司普通职工的平均工资确认孙某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本案例由渝北区法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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