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其遭受的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个体工商户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应由该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经营者在尚未进行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重庆市大足区某超市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侯某。陈某被该超市聘请为营业员。2021年10月,陈某在超市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后陈某伤情经重庆市大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某超市的经营者侯某在尚未赔偿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将某超市注销登记,并拒绝赔偿陈某工伤保险待遇。陈某遂于2022年8月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侯某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侯某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
法院裁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在侯某经营的超市上班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某超市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超市的经营者侯某在尚未赔偿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将其经营的某超市注销,导致陈某未能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侯某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遂判决侯某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37059.8元。
(本案例由大足区法院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