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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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劳动者实施与用人单位有利益冲突的行为,并告知劳动者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报备方式及行为后果,劳动者仍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隶属于某集团公司。2020年9月7日,周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周某某的岗位为管理岗。同日,周某某签署承诺书,表示其已阅读《某集团反腐败条例》,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利益冲突的相关条款及报备流程。《某集团反腐败条例》规定,禁止员工及配偶在职责或者业务管理范围内,与某集团公司发生商业关系;员工及利害关系人持股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在合作前向直接管理层、间接管理层及内控合规部同时备案,如员工未备案私下开展合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辞退。周某某在任期间,在未向某物流公司报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开展快递业务合作。周某某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作为集团客户,以按月结账方式邮寄快递享有八折优惠。某物流公司认为周某某赚取快递差价损害了公司利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据此通知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支持了周某某的仲裁请求。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物流公司无需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某集团反腐败条例》规定,违反禁止利益冲突相关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辞退。本案中,周某某签署了“员工遵守《某集团反腐败条例》承诺书”,知晓用人单位关于禁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其理应遵守某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周某某通过其全额出资设立的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开展快递合作业务,利用折扣优惠赚取差价,且未进行报备,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某物流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遂判决某物流公司无需向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例由沙坪坝区法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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