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重庆某套装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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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因当事人未按要求补正材料而出具《逾期未立案证明》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过程中的正当事由,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邹某某因与某套装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其与某套装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等请求。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立案证明》,内容为:邹某某诉某套装门公司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2021年11月16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告知其需要补充相关材料,至今未提供,故在5日内未立案,情况属实。邹某某持前述《逾期未立案证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立案的原因是邹某某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而非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该种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行使仲裁权过程中的正当事由,如允许邹某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会导致法律设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邹某某应当按照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告知内容在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邹某某的起诉。

  (本案例由市二中法院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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