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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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1

案情回顾

  M超市系个体工商户。2021年9月,王某通过M超市张贴的招聘公告填写了入职申请表,进入M超市从事收银员工作。M超市对王某进行考勤,并按月发放工资。M超市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就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M超市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系适格的用人单位。王某是M超市收银员,从事的工作系M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M超市的安排、管理,M超市亦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M超市自用工之日起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M超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王某请求M超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M超市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规模小、经营灵活等特点,但也存在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虽未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固定,按时领取劳动报酬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条件,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既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又促进个体工商户合法、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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