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诉某时装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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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公某系某时装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公某休产假期间,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与其休产假前的工资数额存在差额,某时装公司以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为由,未为公某另行发放工资。公某因某时装公司欠付产假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仲裁申请被驳回后,公某起诉要求某时装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差额、未休哺乳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年假工资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时装公司明知公某产假津贴与其产假前的工资存在差额,以发放惯例为由不予补足,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时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某时装公司支付公某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孕产期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社会现状下,女职工不仅肩负着经济社会建设责任,还为下一代繁衍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在不能正常参加劳动的特殊期间最直接的生活保障,应被定义为劳动报酬。本案裁判结果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平衡职场与家庭关系提供法律支撑,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后顾之忧,对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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