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卢某系某医院经营主任,某日,该某医院向卢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卢某工作岗位变更为经营主任助理,并要求卢某次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卢某对调岗决定不予认可且未到新岗位报到。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与卢某微信聊天中称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卢某回到原岗位工作,同日该经理又通过微信向卢某发送某医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卢某未按照调岗通知书要求到指定岗位报到且连续旷工为由,决定与卢某解除劳动关系。卢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未予受理其请求,卢某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医院将卢某职位明显降低,属于对其工作岗位的不利调整,应对调岗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证明。在该医院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对于卢某岗位的调整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或卢某工作成绩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等原因的前提下,结合该某医院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与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该医院同一天出具的矛盾决议,认定某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该医院支付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典型案例。企业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内部组织架构、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提高生产效率、培养储备人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也要对岗位调整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企业滥用管理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