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酒店空调运营维修值班工程师,在工作期间任某不慎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任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延长停工留薪期、增加工伤伤害部位、工伤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等多次申请鉴定但均未获认定,任某以需要治疗为由继续休假,并向某酒店提交建休诊断证明书。医疗期满后某酒店工作人员致电任某告知到岗工作,任某表示需要治疗无法参加工作。后某酒店以任某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及其他任何岗位工作为由,向任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任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某酒店向任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工资。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任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任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以病情为由未返岗工作,某酒店对此未提出异议并按照医疗期处理,系自行处分权利。医疗期满后,任某仍以病情为由拒绝到岗,某酒店无法为其安排任何工作,结合任某的伤情、工伤鉴定情况及任某病休期间没有相应治疗手段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因伤情无法到岗工作,故某酒店通知任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停工留薪期的典型案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为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停工留薪期系依据劳动者伤情确定的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期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工伤医疗待遇并非停工留薪期待遇,故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且无延长、定残或旧伤复发的情形下应恢复正常工作。本案裁判结果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遏制了“小伤大养”及“休工无期限”的情形,对营造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