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月嫂,负责为新生儿提供护理。其入职当天与该公司签订《妇婴护理中心聘用员工协议书》,约定:周某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试工期为三个月,通过考试评定后转正,同时约定了转正后底薪、夜班费,周某自动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保,该公司给予现金形式的保险补助,以及离职方式等内容。后周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协议书的情况,以及周某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周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非独立开展工作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家政服务领域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随着鼓励生育政策的出台,“养老”与“育小”的双重压力,导致家政服务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但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和逃避用工责任的考虑,某些家政公司存在用工主体不明确、内容不确定、组织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家政就业群体面临用工关系模糊、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境。本案裁判按照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规范家政服务领域的用工行为,维护家政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