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获得误工费赔偿而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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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某环保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徐州中院、徐州鼓楼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胡某某在某环保科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被认定构成工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胡某某通过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获得了误工费的赔偿。此后,胡某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环保科技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裁决某环保科技公司应向胡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某环保科技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二者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且可以兼得,即便胡某某获得了误工费的赔偿,某环保科技公司仍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官说法

  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就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即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对于上述几项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则采取兼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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