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随意放长假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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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运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案情介绍

  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陈某因不同意宿位调整,遂带行驶证、提油卡、营运证等证件回家。经公司通知,陈某当日便将相关证件带回公司。次日,公司以陈某带走证件属违反公司考核奖惩制度为由,对他作出“暂时停止司机岗位工作三个月,停岗工作期间工资以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报酬”“停岗工作期间周一至周五须回公司学习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处罚。陈某以处罚不合法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陈某违规带走相关证件属实,但他于当日将有关证件送回,违规行为不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另,该公司处罚措施中的停工时间过长,明显是变相降低陈某的劳动报酬,侵害了陈某的劳动权利,不合法,也不合理。该处罚措施部分超出合理限度,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但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合法合理,不得侵害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案对规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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