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需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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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四人诉某电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案情介绍

  某电器公司的员工杨某义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已为杨某义参加工伤保险,但未足额为杨某义缴纳工伤保险费。杨某等四人是杨某义的直系亲属。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了杨某等四人每人每月供养金额及供养比例,按月向杨某等四人支付该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某电器公司不同意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杨某等四人诉至法院。

  虽然杨某等四人诉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依据不足,但该诉求与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密切关联性。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遂判决某电器公司从2022年8月起,每月向杨某等四人支付供养抚恤金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实事求是,依法确定用人单位承担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民事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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