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连发四份警告后解聘员工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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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8

案情介绍

  中山某公司《雇员服务指南》规定雇员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可作违纪辞退处理且无任何补偿。2020年12月29日,该公司以生产效率低下、生产质量有重大瑕疵为由,给黄某某4次书面警告处分。并借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作任何补偿。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做法具有明显针对性,目的是想解雇老员工不赔偿。经对该公司有关处罚事项作严格审查后,法院发现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黄某某工作不当。况且即使警告理由属实亦仅属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应首先对黄某某进行调岗或培训,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雇黄某某,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2604.92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本案中,某公司对黄某某的处罚动机显然是为了达到规章制度解雇员工的条件,故应对用人单位做出的警告处罚作严格审查。该案对用人单位单方合法解雇存在过失的劳动者有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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