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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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浴公司诉黄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东高院、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10

案情介绍

  黄某某为中山一厨卫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21日,黄某某与某卫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上班第一天,黄某某就将公司电脑中1000多份文件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包括产品高清图、报关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10月23日,黄某某从卫浴公司离职。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身为与卫浴公司经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隐瞒身份入职,将包含卫浴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上传至其个人百度网盘,违反双方有关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黄某某被判赔偿卫浴公司50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劳动者对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公开、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具有惩戒示范作用,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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