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收受回扣损害公司利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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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衣公司诉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44

案情介绍

  2016年,黄某入职中山某制衣公司任技术厂长。2020年7月,黄某与公司客户蔡某沟通确定由蔡某收购公司的库存服装,并协商一次性付款8万元成交。但黄某指定蔡某将7万元转给公司,剩余1万元转给黄某收取。2021年7月,中山某制衣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营私舞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要赔偿金。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工作中利用公司信赖基础和岗位职能之便,收受交易方回扣、私利,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有违职业道德,认定中山某制衣公司解除与黄某劳动合同合法,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彰显对劳动者违反廉洁纪律、职业道德的态度和立场,倡导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力护航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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