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担任营运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根据甲方工作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工时工作制,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2021年8月26日,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当月按旷工1天罚款3天的标准扣罚李某旷工2.5天总计7.5天的工资,后又于次月补发了多扣罚的5天工资。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本案的核心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认定李某中途退出开会已构成旷工。本案中,公司在2021年8月10日的工资发放日罚款李某旷工2.5天的三倍工资,又在2021年8月26日以旷工2.5天为由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引起二审法官的注意。进入二审后,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官发现公司对李某的旷工行为既进行了罚款,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能存在“一事二罚”的情形,因此在二审阶段,该案的讨论焦点就变成了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未认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处罚两次,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其解除行为合法。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李某上诉。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发展的最新前沿案例。本案探索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这一行政法法律原则,在劳动法上的最新发展以及其在劳动纠纷争议解决中适用的尺度与边界,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实践中,“一事不二罚”的适用,有突破行政法,向劳动法发展的趋势。在劳动法未就“一事不二罚”原则进行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二审法官所作探索以及某公司从规章制度、是否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处罚时间等角度进行创造性解释说明,对后续司法实践具有很强参考价值,具有很大影响性、指导性、典型性和标杆性;为后续立法、修法、发布司法解释等提供活生生的案例,也能为劳动法法学理论的丰富和演化提供养分与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