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于2020年10月5日入职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资料员工作。公司在徐某入职后连续6个月每月扣除其工资1000元,共扣除6000元作为徐某的培训费。2021年12月11日,徐某提出离职,并向公司索要之前被收取的6000元培训费。公司不同意退还,称该培训费用于对徐某的技能培训,公司指派内部工作人员对徐某进行培训,上述培训费补贴给这名带教的工作人员。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培训费用6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不应当向徐某收取该培训费。首先,公司所称的技能培训是由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对徐某进行的,是以开发徐某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属于岗位培训,而用人单位提取职业培训费用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
典型意义
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无论是岗位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都是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所以培训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更不得向劳动者事前收取或直接在工资中按月分摊。对于劳动者日常的职业培训而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所产生的费用或附带其他条件。如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将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等相关凭证留存。只有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用人单位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举证,违约金的数额亦要符合法律规定。(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