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秋季开学前,某体育发展公司邀请蒋某担任某小学足球校队教练。蒋某于2021年9月1日正式上班,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不超过2.5小时,偶尔在周五晚上或周日下午再带另一小学的校队,时间为1.5小时。2022年5月30日,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蒋某提出劳动仲裁,要公司支付:1. 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605元;1个月经济补偿金4845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蒋某每天工作不超过2.5小时,周一至周五累计工作时间亦不超过12.5小时,即便蒋某每周末额外为公司提供两次工作,每次1.5小时,合计亦不超过15.5小时;此外公司支付蒋某报酬的周期多数情况下不超过15日。综上,双方用工情形符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符合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无需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及用工风险逐渐由传统的雇佣模式向多元化用工过渡,开始主动寻求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保福利、解约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劳动者入职时应注意识别。(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