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某在公司工作25年,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2021年5月1日,董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启动2021年夏季奖金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对象为在职员工,故未支付董某夏季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董某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并非因董某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董某完成了工作任务,遂判决公司向董某支付2021年夏季奖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表现等,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奖金等事项,但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非劳动者单方过失或者主动辞职所致,用人单位不能“一刀切”以奖金发放或启动考核时员工不在职为由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本案提醒用人单位,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其自主制定的绩效奖金规则直接涉及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的切身利益,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所制定的奖金发放制度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平等的原则予以调整。(一审:新吴区法院 二审:无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