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戚某于2015年12月5日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2020年7月,公司门店开展二维码扫红包优惠活动,期间戚某为完成销售指标,用自己的手机替顾客扫二维码领取红包供顾客购物使用,累计使用红包优惠1021元。2021年3月2日,公司认为戚某参与二维码扫红包系非法套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停职休息,并在其2月工资中扣除了1021元。2021年3月13日,公司以戚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戚某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220元并返还2022年2月扣除的工资1021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戚某在公司“二维码扫红包优惠活动”中用自己的手机帮顾客扫二维码领取红包,所产生的红包优惠给客户使用,自身并未从中套现而获利,与公司让利于消费者、提高产品销量的活动目的并不相悖。戚某用自己手机代客领红包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戚某并未从中获得不当利益,或者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的解除行为太过草率,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戚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返还扣款。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厉的处罚行为,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控,审慎使用。如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告知劳动者,劳动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决定前有无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并研究工会的意见。(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