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明知或应知单位规章制度的受该规章制度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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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谢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硬件工程师,并签收了《员工手册》。2019年11月,某科技公司以谢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2月,谢某再次入职该科技公司,岗位不变,但未签收《员工手册》。2022年5月,某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谢某迟到和早退的申报程序及违反后果。后谢某分别于同年6月16日、18日、19日、28日多次迟到,且均未按规定申报并提交调休单。公司遂依《员工手册》先后给予其五次警告并出具员工过失报告单,谢某拒签后两次警告过失单。后公司以谢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谢某认为其未签收《员工手册》,公司不得以此作为处罚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职期间因迟到等行为先后收到公司五次警告过失单,违纪事实清楚。其不仅违反了公司关于迟到早退主动申报的规定,也有悖劳动者应遵守最基本劳动纪律的要求。谢某虽只在第一次入职时签收了《员工手册》,但双方两段劳动关系间隔较短,在此期间《员工手册》内容未有变更,且公司在迟到早退主动申报通知及员工过失报告单中均再次明确告知《员工手册》相关条款,谢某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据此,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某科技公司无需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处理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时,应首先审查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及告知程序,合法有效且已经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方能作为用人单位违纪处罚的制度依据。

  本案中,劳动者在第二次入职时虽没有签收《员工手册》,但该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的前次入职时已经签收同一版本的《员工手册》。结合劳动者两次入职时的《员工手册》条款行文一致,未有变动等事实,足以推定劳动者对于《员工手册》的内容系应知的,该规章制度业已完成告知程序,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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