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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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09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栖霞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处理市民胡某的12345工单中,发现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栖霞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根据2022年10月考勤表显示,该公司有36名员工的当月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的36小时。

【处理情况】

  对于该公司存在的超时加班违法行为,栖霞区人社局依法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鉴于上述情形,栖霞区人社局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6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严重的将被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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