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员工在收到单位向其发放的2018年5月份至2020年8月份的工资时,每月工资发放明细及邮件通知中均标注有“如您对本月工资计算数额有异议,请于收到工资条后两天内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向人力资源部薪酬处进行咨询”,员工收到工资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工资计算数额产生异议并向单位人力资源部薪酬处进行咨询,应视为其对当月工资计算数额的确认,故员工要求北京某管理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加班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8日,郭某入职北京某管理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9月30日,约定聘用郭某从事城市经理公司,工作地点为全国,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基本工资7250元。
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北京某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郭某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郭某应服从北京某管理公司统一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郭某应先服从倒休安排,不能倒休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郭某在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北京某管理公司原则上不鼓励郭某加班,郭某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郭某应提出书面加班申请,北京某管理公司批准后,郭某的延时工作属于加班;若北京某管理公司通知郭某加班的,北京某管理公司向郭某下达经核准的书面加班通知。符合以上情形的属于加班,否则郭某自行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加班通知或申请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北京某管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郭某可执经核准的加班申请或通知,在收到当月工资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属于认可北京某管理公司关于加班的处理结果。加班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北京某管理公司在向郭某支付工资时,每月工资发放明细及邮件通知中均标注有“如您对本月工资计算数额有异议,请于收到工资条后两天内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向人力资源部薪酬处进行咨询”。
2018年6月起,北京某管理公司自停发了交通补贴,自2019年9月份起停发了通讯补贴、用餐补贴,并通过邮件及微信方式通知各部门经理及销售总监福利取消,并告知各位领导通知到所对应的下属人员。
2020年9月2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8月25日郭某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北京某管理公司支付2018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2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2827.94元、周六日加班费215725.92元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894号仲裁裁决驳回郭某全部仲裁请求;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驳回郭某加班费全部诉讼请求。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制定加班管理制度时,明确加班申请流程及审批流程(申请一式两份,员工及单位各保留一份),如员工未提供加班申请,均不视为加班,也不支付加班费,且同时建议单位严格执行加班审批制度,如此后员工未能提供加班申请,则原则上不支持其加班费请求。
2、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制度时,明确工资发放以后,针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给予合理申诉期间,如员工未提起申诉,视为对已支付工资金额无异议,如此约定,也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此后再提出未足额支付工资或加班费的请求。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该知晓加班是应单位要求,在正常工作时以外额外提供劳动的情况,但如员工未能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在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则法律可能不会支持加班费的主张。
2、提醒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主张要及时提出,鉴于用人单位负有两年之内工资台账举证义务,如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建议及时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否则,可能因超过时效,再次主张加班费诉求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