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字确认的人事资料能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从而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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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案例研究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21日  阅读量:13

前言

  有的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未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有让员工签字确认其他人事资料,这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不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证据?本文约1700字,阅读需5分钟,希望能帮助您。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院二审

  【裁判要点】:广州某公司虽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此未能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检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3998、13999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广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义务。广州某公司虽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此未能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广州某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唐某,广州某公司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对唐某请求广州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不具有劳动对价的性质,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加班工资不属于计发双倍工资的基数范畴,一审法院将加班工资列入双倍工资的基数范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广州某公司应向唐某支付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4019.48元。

高院再审

  【裁判要点】:《面试评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和人力资源部制度汇编等资料系广州某公司在唐某入职、转正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的记录以及公司人事制度,并非双方签订的特定协议,也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作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裁定驳回广州某公司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11129、11130号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广州某公司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已履行前述法定义务,其主张劳动合同丢失亦缺乏证据予以证实。广州某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广州市就业登记申请表》,主张该公司从广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系统导出的相关数据登记有唐某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期限,但该表系由广州某公司自行填写,仅能证明该公司在网上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尚不足以证实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广州某公司主张唐某入职时签名确认的《面试评价表》《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和人力资源部制度汇编等可视同书面劳动合同。但上述资料系广州某公司在唐某入职、转正时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的记录以及公司人事制度,并非双方签订的特定协议,也缺乏劳动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在双方对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且广州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广州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对唐某请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广州某公司主张的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机构主动审查的范围,广州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仲裁阶段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主张时效抗辩,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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