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绩效或提成工资是否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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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用工管理无忧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20日  阅读量:28

  当员工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或提成工资、节日费以及各种补贴等等时,在涉及经济补偿金时,基数应如何计算?绩效工资或提成工资以及各种津补贴是否计算在内?

【案例】

  2014年9月24日,周某与A酒店签订期限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24日续签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3日止。

  期间双方签有两份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内容一致,约定周某工作时间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月基本工资为1050元,实际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周某若在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在6000元左右。

  因新冠疫情原因,A酒店于2020年2月-5月期间停止经营,周某在此期间并未上班,A酒店仅向其发放部分工资,2020年6月10日周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酒店支付2020年3月至5月欠付的劳动报酬22291元、经济补偿金40585元及其他诉求。

  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

  裁决A酒店向周某支付2020年1月提成工资3275元、支付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生活补贴差额1571元;

  裁决A酒店为周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驳回了周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周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为标准,劳动者实发工资中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项目及风险性项目不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应纳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

  周某每月的固定基础工资为1050元/月,应以此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经核算A酒店应向周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300元(1050元/月×6个月)。

二审法院认为

  周某每月应得的全部工资收入都应纳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计算范畴。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A酒店为周某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为70289.33元,周某的个人应缴的社保部分共计为3533.1元,2020年1月的提成工资3500.56元,期间应得的工资收入共计为77322.99元(70289.33元+3533.1元+3500.56元),以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为38661.50元(77322.99元÷12×6)。一审法院对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就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而言,法律规定按劳动者与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得收入计算,包括工资、个人社保缴纳部分、奖金、津贴、补贴等,并按停工前一年的周某所有收入计算,计算方案并无不当。

【点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哪些项目不计算在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不应包括:

  (一)加班工资:

  (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如何判断是否为常规性?法院通常从支付时间上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支付金额上是否具有固定性进行判断。比如年终奖、防暑降温补贴、疫情补助,一般情况下法院认可不计算在内。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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