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16日  阅读量:23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日,田某某、陈某某等人投诉个体工商户云和县***大浴场(以下简称:大浴场)拖欠工资。

  2020年7月2日,云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大浴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用工单位在2020年7月9日之前到云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和提交相关材料。

  2020年7月10日,经营者叶某某将大浴场注销登记,大浴场逾期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同时尚拖欠田某某工资3330元、陈某某工资3910元。

【调查与处理】

  1、针对大浴场逾期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的违法行为,对其经营者叶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2、针对大浴场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对其经营者叶某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立即支付田某某工资3330元、陈某某工资3910元。

【法律分析】

  大浴场办理注销手续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否根据大浴场的违法行为对其经营者叶某某行使行政职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叶某某注销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根据《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三)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属于“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的情形。但监察机构撤销立案,还需要有“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依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义务承受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继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大浴场存在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其经营者叶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马上将大浴场办理注销手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为当事人继续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对其经营者叶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一方面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注销登记等方式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