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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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16日  阅读量:9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社局接到投诉,称某生态农业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29350元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70名农民工在C公司开发的某养老院项目从事挡土墙工作,被拖欠工资共计829350元。2022年1月21日,永定区人社局向C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70人工资829350元,该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2022年1月27日,永定区人社局向张家界市人社局申请对C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依法查询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金额为零,可能涉嫌转移财产。2022年1月28日,永定区人社局将C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项目负责人罗某及项目承包人梁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在侦办中。2022年4月22日,永定区人社局向C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该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下一步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例评析

  本案件调查事实清楚,经人社部门依法向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用人单位依然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为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用人单位可能涉嫌转移财产。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二条,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法规链接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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