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来源
案号:(2022)陕04民终3947号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杨某入职某职业技术学院,先是担任数控机床实训教师,自2015年起担任汽车学院教师。杨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
2021年3月26日,杨某离职。
杨某诉讼请求:判令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经济补偿66462元;判令职业技术学院向支付2009年至2021年寒暑假期间工资199386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本案中,杨某一直从事教学工作,但始终未取得教师资格,故其与职业技术学院之间基于教师岗位的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杨某未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所以其不应按教师待遇对待,即依法不享受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待遇,因此,杨某主张支付寒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杨某的经济补偿请求,因其劳动合同关系的无效而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本案中,杨某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在职业技术学院从事教学工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杨某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经济补偿、寒暑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