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月初,汪先生到本报信访办公室反映,2014年,他应聘到一家货运公司做货车司机,各方面谈下来双方都很满意,进入到实质性签订劳动合同时,汪先生却发现劳动合同上标明的月工资只有2190元。负责签合同的HR说,每个月实际到手的肯定比这个多,看跑运输跑的趟数多少,绩效工资会有浮动,一般在五六千元左右。
开始工作后,汪先生发现公司每个月排班基本都很固定,多跑几趟少跑几趟对工资影响不大,每个月到手六千元左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工资的四千元打到他的银行卡里,另外一部分名目是“报销费用”,这部分有两千块,每月雷打不动发给他。
这样汪先生就有了两套工资单,一套是公司每月发的四千元薪水的“官方”工资单,另一套是他应得的六千元实际收入。汪先生和同事吃饭时,说公司为他们报销了食宿费、通话费,还不用实报实销,觉得福利很好。其他同事就笑他,说他真傻,这两千元“报销费用”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本来就是他应得的工资,只不过说法换了换,单位是为了“合理避税”。
今年汪先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货运公司想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时,汪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支付,并且掏出“官方”工资单,根据过去12个月每月四千元的平均工资,给了汪先生两个月补偿。汪先生不同意,说要按照实际每个月六千元补给他,因为还有一个“报销费”没算进去,这“报销费”是公司另立名目,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货运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争执不下。
【专家观点】
每月固定的“报销费”也不一定是工资
汪先生每个月领到的两千元“报销费用”,在职工和单位眼中有着不同的解读,那么应该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邱晨鹤认为,一般情况下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不属于工资范畴,只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作预先垫付的相关费用的返还。但是像本案例这种情况,汪先生每月有固定的
报销费,不多不少正好是两千元,并非实报实销,能否将报销费用认定为工资,实践中存在争议。虽然公司发放的名目为报销费用,但是如果汪先生能够证明实际并未发生过报销行为,或者该报销发票实际与工作无关,只是单位借此规避发放工资的义务,掩盖发放工资的事实,应该可以将该项费用认定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反之,将该项费用认定为工资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需要注意区别报销与工资的构成要件。报销一般指,企业对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而产生合理花费的核销。职工报销,一般要求报销内容要和工作产生关系,应当遵循企业有效的报销制度。另外,报销属于实报实销,不会出现每月固定金额的情况,即使有也应当是偶然状态。如果企业每月对于职工报销金额固定,且所涉发票与工作无关的话,目前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会视情考虑这一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