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常识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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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12日  阅读量:6

【案例】

  2019年4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高校后勤食堂使用一名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线索找到一名疑似童工的员工,单位负责人解释说该员工是其在本单位食堂任厨师的舅舅介绍来打工的,才工作了二十多天,录用时其舅舅保证他已满16岁,但是单位不能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以及其他录用登记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即与该员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户籍证明该员工出生于2003年5月15日,年龄未满16周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单位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案件解析】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虽然该员工距16周岁仅剩一个月左右,但是该单位行为仍属于使用童工行为。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相关规定。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国际劳工公约),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了我国消除童工现象的决心和形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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