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2月21日,中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招用王某(化名,2005年12月出生)入职公司并安排其任全检员一职。该公司在办理入职登记时误以为王某已达法定工作年龄,直至2021年4月1日被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镇分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名童工于当日离职并通知其监护人将其带回。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4月14日对该公司涉嫌使用童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材料,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童工本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该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4月1日间存在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该公司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2022年4月,“蜜雪冰城”一门店因使用童工被浙江省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25万元,童工话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部分言论认为店家出于救济的善意为女孩提供工作,应视情节不予行政处罚。然而,法律的红线是坚决不可逾越的,若因为店家的善意而网开一面,那么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趁机钻空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会面临更多遭受不公正待遇的风险。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身体各项机能和心智尚未成熟,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出台并修订完善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执法部门放任用人单位招用童工,超出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承受范围的高强度工作模式、过长的工作时间、荒废学业等问题会损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因此,执法部门对于招用童工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查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确定员工实际年龄,避免出现本案中因疏忽招用未满16周岁的员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