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陪妻子看病,离京返京不报备,公司开除员工合法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实说劳动法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3日  阅读量:16

  当前北京疫情也有点小严重,疫情防控面临不小的压力。

  疫情挥之不去,疫情导致的劳动争议也比较多。

  不少人因违反防疫政策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今天来看一则北京发生的涉疫情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3日王某入职航天数据公司,任开发工程师,2020年6月1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航天数据公司主张2020年4月15日王某在公司OA系统发起休假申请,并表示不外出,但王某私自离京前往郑州,违反了公司疫情期间防控要求,王某返京后也未向公司及社区报备,未经居家隔离即返岗工作,在公司发现后,王某及其同办公区的人员均居家隔离,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故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王某提供河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王某据此主张其爱人于2020年4月16日曾前往医院就诊。并在提交给公司的《个人检查》中陈述:“本人于4月15日晚10:00乘T289离京,4月16日早4:50抵郑,步行至郑大一附院陪同爱人办理相关手续以及检查……当时心情也比较焦急、担心……想尽快的赶回去,又想到公司三令五申的说要提前三天报备,就抱着不给公司添麻烦的思想,就私自出了京……回顾整件事情的经过,我主要就是因为自己太担心爱人的身体,没有遵守疫情管控的相关要求,我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给公司给社区给疫情防控工作增加了麻烦,……”

  公司提供了如下主要的依据:

  1.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通告载明:“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回京前,须提前向在京所在单位及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2.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日作出的《关于持续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载明:“各单位应加强对返回单位驻地人员的管理,返回人员应依法主动向单位和所在社区如实报告旅行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信息,要按照当地政府防控要求居家观察……外省返京人员继续执行北京市规定的14天居家或集中观察要求……”。

  3.《航天数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公司超过6000元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

  航天数据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王某于2020年4月15日疫情期间未经审批私自离京,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生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纪律。现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王某以要求航天数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海淀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4773号裁决书,裁决航天数据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916.67元。

一审观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航天数据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根据在案证据,王某在知晓疫情防控期间航天数据公司离京审批政策的情况下,未申报其出京情况,私自出京前往郑州,在返京后亦未向航天数据公司进行报告,也未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对此,法院认为,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增强防控意识、遵守防控政策要求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制定的出京审批政策、居家隔离政策亦属于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以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准确的掌握员工的行程安排,保障全体员工的健康安全及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瞒报其出京情况,且在返京后亦未报备、隔离,其此种行为势必会给航天数据公司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对航天数据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干扰。即便王某确存在突发事由需离京,在特殊情势下,亦应履行出京审批手续、如实申报返京信息。王某虽不认可航天数据公司提交的《航天数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但其行为已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航天数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根据航天数据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复函,法院对航天数据公司已将解除行为通知工会之主张予以采信。综上,航天数据公司系合法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916.67元。

二审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航天数据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包括解除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解除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航天数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解除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航天数据公司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4日作出的《关于持续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航天数据公司的《航天数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航天数据公司在新冠疫情爆发后,为应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在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制定的请(休)假审批登记表及行程说明、出京审批政策、居家隔离等规定,应视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此既为市民遵守防控政策的义务,也是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的必须。而航天数据公司提交的王某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个人检查》、王某健康宝状态截图,以及《关于持续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证实了王某在知晓疫情防控期间航天数据公司离京审批政策的情况下,未申报自己的出京情况,私自出京前往郑州,在返京后亦未向航天数据公司如实报告,且未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进行居家隔离。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瞒报其出京情况,且在返京后亦未如实报告、隔离,其此种行为势必会给航天数据公司造成安全隐患,对航天数据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干扰。即便王某确存在突发事由需离京,在特殊情势下,亦应履行出京审批手续、如实申报返京信息,故王某之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航天数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而根据航天数据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复函,可以证实航天数据公司已将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一事通知工会,故解除行为程序合法。故现王某要求航天数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案例点评

  疫情尚未消散,防控不能大意。

  员工如何管理,劳动纪律走起。

  公司应根据政府防控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周全的疫情防控政策,履行民主程序后,公示或告知员工。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