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及时提交学历证明等符合录用条件的入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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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3日  阅读量:31

裁决要旨

  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常规体检等入职材料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及时提交的,用人单位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张某入职前收到某公司《录用邀请函》,其中“入职材料”部分写明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离职证明或退工单原件、六个月内市级以上医院常规体检证明。2021年7月6日,张某入职并填写了《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写明学习/培训经历及工作经历,并签字申明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同意接受公司调查,若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双方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张某入职两个月内一直未向某公司提供学历证明、离职证明、体检证明等入职材料。2021年9月16日,某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是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劳动者薪资和岗位的依据。张某入职前通过《录用邀请函》已明确知晓入职时需提供的材料,张某入职两个月后一直未提交学历、工作经历等材料及自身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某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并不违法。据此裁决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以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拒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在试用期之内,用人单位有权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报送单位: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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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899401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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