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要旨
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内法律。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工作许可注销。
简要案情
2019年11月,外国人M入职某公司从事教学工作,某公司为外国人M申办了工作证和居留证。2021年3月4日,某公司以外国人M不服从课时安排及多次旷工为由辞退了外国人M,后外国人M不再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一直没有为外国人M办理工作许可注销手续,导致外国人M无法继续就业。2021年7月,外国人M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聘用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双方劳动关系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照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此之外,外国人作为境内特殊就业群体,用人单位解除与外国人劳动关系还应履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外国人M作为外国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单位,某公司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当地发证机关(外专局)申请办理工作许可注销手续。
典型意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不仅要求在华就业的外国人遵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保护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以及相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关就业和聘用行为。外国人在华就业的聘用、续聘、转聘,用人单位均应主动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延期、变更等手续,同时工作许可也是外国人申办境内居留证的依据。个别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注销,一方面影响外国人再就业,另一方面也导致外国人面临因非法居留而被遣返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工作许可注销造成外国人就业损失的,外国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赔偿。
报送单位: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