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应依其确定的分配方式支付年终奖,分配方式中的考评因素有法律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排除法律规定的适用,变相克扣员工年终奖。
简要案情
李某201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21年1月,某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度年终奖金发放的通知》,明确:年终奖=(当月基数工资×当月出勤系数)/12×年度系数,当年累计各类假期(带薪假除外)65. 25天以上的,年度系数为0。李某2020年全年请假情况为:1月份病假17天、2月份病假20天、3月份病假20天、7月份事假1天、8月份事假2.92小时、12月份事假2天。某公司认为,李某1月和2月整月病假,应按每月缺勤21.75天计算,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李某全年假期累计超过65.25天,年度系数为0,年终奖无需发放。李某认为某公司应当支付其年终奖,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李某2020年请病假57天,某公司主张李某1月和2月整月病假,按每月缺勤21.75天计算,无法律依据。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李某应享受年休假5天。依据某公司《关于2020年度年终奖金发放的通知》,年休假冲抵假期后,李某应得年终奖为2774.46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一般来说,奖金系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属于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奖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及发放时间等。同时,用人单位应依照其工资分配方式实施,不得侵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本案中,带薪年休假天数影响年终奖,用人单位未准确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剥夺了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
报送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