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经营效益好,不仅有利于就业,也有利于劳动者福利待遇提高,因此企业与劳动者是共生的关系。实践中,部分企业人事管理存在问题,极易引发劳动争议诉讼,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调研发现因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失范、人事管理混乱引发的劳动争议呈现多发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司存在多枚业务公章,业务章与法人章混同使用
许多企业除了法人章之外,为了管理便利还刻制了人事章、财务章等多枚业务章,并且各业务公章由不同部门和人员管理,公司没有将所有公章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也未对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负责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中,存在部门负责人越权出具收入证明、奖金承诺等书面证明,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高额赔偿的现象。比如部分企业提成管理制度、奖金制度不规范,奖金发放、提成核算往往仅凭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再加上合同章、财务章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或用章随意性大,公司的人事、会计等业务核心人员,往往利用使用公章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出具提成明细,奖金分配承诺等协议,加盖公司的财务章或人事章,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书面盖章的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加盖有人事章,进而引发劳动者不认可劳动合同效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因人事章、财务章是否对外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认定分歧,造成或者认定有效、或者全面否定截然不同的结果。
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形成对其有利的证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较高的地位,能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有公章使用的便利。诉讼中,部分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文件保存制度,许多重要的材料往往是由高管人员直接保存管理。这样,在诉讼中高管人员会出具许多加盖公章的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公章系由高管人员私自加盖,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故对于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
此时,根据书证的认定规则,劳动者提供加盖有公章的材料,应推定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公章系由高管私自加盖,应由用人单位就公章保管、私自加盖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就私自加盖公章一事,提供相反的证据。公章使用没有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一般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从而可能导致案件结果对公司不利。
三、公章真伪认定困难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空转
在涉及公章书证的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均会对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申请司法鉴定。然而实践中,公司的人事章、财务章等业务章,一般都是为了内部管理使用而刻制,并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在启动鉴定程序时,由于缺乏双方认可的鉴定检材,导致无法进行真伪鉴定。
还有的案件中,公司有两枚不同的企业公章,也就是所谓的注册章和内部使用章,并且两枚章同时混合使用,这也使检材无法确定,不能通过鉴定对公章真实性进行认定。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多种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建议用人单位健全管理机制,做好公章保管、使用登记造册,防止公章被他人私用,侵害公司的利益;
二是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内部治理体系,通过公司章程、员工手册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职责范围,通过办公系统将相关制度进行公示告知。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用章权限的情况下,仍然恶意串通私自加盖公章出具对其有利的材料,属于有违忠实义务,应当认定相关证据无效;
三是建议企业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公章使用管理系统,从公章申请、审批、盖印都做到有迹可寻,即使在发生诉讼时,也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留存证据,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的代表行为涉及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交叉适用,尤其是公司高管既是劳动者也是代表企业的管理者,正是基于高管的特殊身份,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适度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