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产假工资,工会帮职工讨回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北京市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17

  推荐单位: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调解员:张荷(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金晓莲(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3月15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陈某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休产假,期间经历了128天的产假和15天的难产假。然而,公司一直未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陈某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3万余元。工会律师调解员接受调解指派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反复讲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最终于2021年5月31日达成调解意见,公司支付陈某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的工资为89183.58元。

案件点评

  在劳动中,女职工是受到特别保护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女职工分娩当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得出的。如果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就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北京市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要全额发给女职工;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要予以补足。本案即属于后一种情形。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