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总工会
代理人:郑青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点评人:褚军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基本案情
吕某于2019年4月28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全职外卖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月向吕某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公司在外卖代理区域内设站长,每天给骑手排班,统计考勤。
2020年8月,公司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将吕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自某信息服务公司的线上平台承揽公司的外卖送餐业务,公司向某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及项目服务费。2020年9月,公司在骑手微信工作群中通知“统一变更发薪工具”。随后,在站长的指导下,吕某在某信息服务公司的APP进行实名注册。次日,吕某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此后,吕某继续从事外卖送餐业务,其接单方式、工作内容、报酬计算等各个方面与此前并无不同。
2020年11月,吕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拒不认可与吕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吕某申报工伤。吕某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吕某的申请请求,确认吕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吕某的主张,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外卖骑手吕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虽然吕某的工作较之传统的劳动关系在工作地点、时间上具有灵活性和一定的自主性,但是,双方都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吕某送餐业务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按月向吕某发放工资,吕某接受公司站长管理,这些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所有构成要素。另外,吕某与公司形成了相对长期和固定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