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借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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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
来源:徐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5

  简要案情

  卢某于2019年6月在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朱某某不在公司的情况下,由卢某负责全面工作,卢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并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年终有奖励。2020年6月10日卢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19年6月1日有“杨某某”名字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补充规定》,以此证明卢某是以“杨某某”的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卢某不予认可,认为“杨某某”三字不是其书写,该合同是虚假的。后经鉴定,“杨某某”三字和卢某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倾向性意见。同时,卢某也曾借用“杨某某”账户下的银行卡领取过工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某是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且在总经理不在时由其全权负责全面工作,并专门负责劳资管理事宜。卢某二级建造师证书在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以自己的名义不方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杨某某”三字和卢某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倾向性意见的情况,可以认定卢某以“杨某某”的名义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故卢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劳动者借用他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又否认系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务中,借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该类型纠纷,一方面进行笔迹鉴定,另一方面要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劳动者本身是否存在借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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