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魏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徐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简要案情

  魏某系某公司的职工,其在上班的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送至医院治疗。魏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一级伤残,其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但某公司未给魏某缴纳工伤保险。魏某家属先起诉交通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经判决,交通事故肇事方向其家属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械费用和交通费等侵权损失。现魏某家属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某公司抗辩魏某家属已经从交通肇事方获得了赔偿,魏某家属不能因为一次伤害获得双份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劳动者家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仍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医疗费主要是指职工因治疗伤情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付费用。除了上述属于医疗费范畴的费用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家属。而不能因为交通肇事方已经赔偿,就免除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