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无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可直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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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法院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陆某系新加坡国籍,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其持有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009年2月,陆某入职南京某机械公司。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亚太区销售经理,月薪及住房补贴、商业保险补贴等。2019 年4 月30 日,南京某机械公司向陆某发出《合同到期终止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通知书》,告知陆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5 月31 日到期,将不再与陆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陆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后因双方发生争议,陆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机械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认为,虽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就业。本案虽陆某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但其持有我国永久居留证,故可免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可以直接与我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劳动者的相应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据此,陆某在南京某机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现南京某机械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陆某协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径行终止,已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陆某支付相应赔偿金。

  【典型意义】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生活并就业,目前外国人仍需按照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后才允许在中国合法就业。为了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中外交往,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我国从2004年8月起即为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办理永久居留手续,2012年中共中央组织等25部门又联合发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落实相关待遇。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涉外用工的规定基础上,对办理永久居留手续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待遇进行保障,将国家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落地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建立人才制度优势,服务和保障南京市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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