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谭某与某设备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0月谭某当选某设备公司工会主席。11月某设备公司即对谭某无故调岗降薪。谭某作为工会主席就上述调岗降薪行为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但上级工会询问公司后,公司否认存在免职降薪的事实。同时某设备公司要求谭某将工会账户中款项汇入公司行政账户,谭某请示上级工会后,上级工会回复未经第三方审计,不得随意调用工会资产。后某设备公司以谭某存在未经公司授权将公司货款转入工会账户,侵占公司财产等多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谭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谭某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返还克扣的薪资、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设备公司谭某拒绝将工会账户款项转入公司行政账户,系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故某设备公司与谭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因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最终判决某设备公司与谭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赔偿谭某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损失。
【典型意义】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基层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权益的时候,难免会有与用人单位管理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此时工会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工会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除非工会主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罢免程序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乎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工会主席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设备公司未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即对谭某进行调岗降薪,且因谭某的正当履职行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判决不仅切实保障了谭某的合法劳动权益,也是对基层工会积极发挥自身职能的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