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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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2年05月20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高某应聘至某机电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 月平均工资为2608元。2020年5月26日,机电公司向高某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高某存在多次无故迟到或旷工、不同意由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等行为,经口头警吿无效,机电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第十条“职工存在旷工行为三 次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职工存在不服从单位管理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机电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机电公司没有成立工会,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单位所在地工会。高某不认可自身存在违纪行为,同时认为社会保险不应由第三方代缴,因此,高某认为机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高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机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25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机电公司以高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从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事实、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处理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几个方面判断。从违纪事实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机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存在多次迟到或旷工等违纪行为。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高某不同意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的做法不应视为违纪行为。从处理依据看,机电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制定程序合法。但是,机电公司将“不同意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归为 “不服从单位管理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从解除程序看,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机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履行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机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机电公司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通常会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处理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的劳动者时,应注意保存有关违纪事实的证据。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将职工常见的违纪情形纳入制度范围,确保规章制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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